私下将两百万现金赠与女儿,前夫得知真相告到法院。日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赠与合同纠纷一案终审宣判,判决赠与行为无效。
李平与刘颖原系夫妻,育有一女。2012年后,夫妻二人感情出现裂隙并分居,之后刘颖私下将共计两百万现金赠与女儿。
2013年4月,二人在法院调解下离婚,但未提及该赠予款项。 2014年4月,李平经他人告诉,才得知前妻刘颖赠与女儿财产一事,遂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该赠与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的,赠与行为无效。
刘颖不服,向重庆五中院提起上诉。称李平在离婚前曾答应过要给女儿购买房屋,而且女儿并不知情,属善意取得,应依法保护。
重庆五中院审理后认为,刘颖将夫妻共同财产两百万元无偿赠与女儿购房,该赠与行为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所作的重要处置决定,夫妻双方事前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赠与发生时,李平与刘颖感情不和已经分居,且刘颖也不能证实李平知道并同意该赠与,故判决该赠与行为无效。(当事人均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