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荣昌区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王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赔偿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3万元。
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李某都在同一个菜市场经营卤菜,两家相邻。因生意上存在竞争关系,两家人长期以来关系不睦,时常发生口角。
2014年5月,被告人王某因卤菜质量问题多次接受执法部门的调查,生意大受影响。王某怀疑是李某举报,遂心生怨恨,多次就此事与李某发生争吵。
2014年7月,双方因此事再次发生争吵,并大打出手。王某将李某打伤,导致李某右第三肋骨前支、左第四、五肋骨前支骨折。经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荣昌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王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亦出具谅解书对其表示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