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在距站亭数米处停车,乘客下车时因踩到公路上的小坑摔倒受伤。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该案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认定公交公司和市政部门各承担10%的次要责任,分别赔偿陈女士3282.5元。
2015年7月9日,市民陈女士乘坐綦江城区桥河至世纪花城的公交车前往綦江二级车站。当车辆行驶至二级车站公交车站附近时,由于进站公交车较多,驾驶员在距离公交站亭约8米处将车停了下来,且车辆并未紧靠公路边缘,相距约0.5米,车辆后门正好对着公路上的一个小坑。陈女士下车时,踩在公路上的小坑摔倒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外裸骨折伴裸关节脱位。
陈女士出院后将公交公司和市政部门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等损失4万余元。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确认,陈女士损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32824.79元。
法院认为,乘客在上下车辆时应当注意观察,避免损害的发生。陈女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下车过程中,因自己的疏忽大意踩到道路上的小坑摔倒受伤,存在主要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公交公司驾驶员停车位置不当,公交车后门正好对着公路上的小坑处,留下安全隐患,致乘客下车时受伤,具有一定的过错。因驾驶员系履职行为,此过错责任由公交公司承担。
市政管理部门未及时对公交车站处的破损路面进行修复,导致原告在下车时踩到路坑摔倒受伤,亦有一定的过错。
綦江法院综合评定,乘客陈女士对自己的损失承担80%的责任,公交公司和市政部门分别承担10%的责任。遂判决公交公司和市政部门各赔偿陈女士3282.5元。
陈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市五中院二审认为,陈女士下车时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是受伤的直接原因。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维持原判。